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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总队回复:单位不委托联动测试,维保单位是否属于未按标准进行执业

发布时间:2025-06-18      点击次数: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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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:是否属于“不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”

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》和《消防法》都规定了要“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”,按此要求,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维保肯定要做联动功能测试的;北京市消防救援局提供的《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-维护保养》附表2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表》设计了是否委托某项消防设施的联动功能测试选项;比如某单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在消防维保合同中委托单点功能性测试,不委托联动功能测试,维保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不开展联动功能测试,是否属于“不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”

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
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

(二)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。

因此,单位应该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进行联动联动测试是其法定职责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

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,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,并对服务质量负责。

因此,单位不委托联动测试,维保单位不进行联动测试,是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,维保单位不属于未按标准进行执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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